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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职业标准
速录师
(试行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,为职业教育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、规范的依据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速录市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 一、本《标准》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,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,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。 二、本《标准》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,即保证了《标准》体例的规范化,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、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,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适用性,符合培训、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。 三、本《标准》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括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。 四、本《标准》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。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:龙明、关保昌、唐可为、廖清、刘杨;参加审定的主要人云游:曹右琦、韩珠璇、王芳、张炯、陈蕾、陈瑛洁。本《标准》在制定过程中,得到中国中文信息学会速记专业委员会、北京市速记协会、北京速录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晓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,在此一并致谢。 五、本《标准》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,自2003年8月18日起施行。 该书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,定价:6.00元(注:如需邮寄,另加20%的邮寄费)。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西内大街东新开67号 来信请寄:北京市2060信箱(邮编100035) 联系电话:(010)-62259464 联系人:徐翠萍 |